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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房产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1-19 17:5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字号:[ ]



威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租用房产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办公用房资源集约规范使用,根据《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和《威海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租用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威海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所保障的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应当优先通过内部调剂安排解决;确实无法内部解决的,可以通过租用方式解决。市委、市政府决策成立的集中式办公工作专班等临时机构存在租房需求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提报申请。

第三条 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不得超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上限;临时机构的办公用房面积,按不超过人均12平方米安排,人员数量按常态化在专班工作人数为准,不得借机配备2处以上办公室。租房合同租赁期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费用标准

第四条 房屋租金由市机关事务中心安排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以评估价为基准价与相对方谈判确定最终成交价格,成交价原则上不得超过评估价业务用房的租金标准根据“一类一议”的原则,分类推进实施。特殊情况报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租赁房屋的物业费纳入现行办公用房物业管理体制单独列支予以保障。

第六条 水、电、暖、网、气等费用由实际使用单位自行支付,实际使用单位系临时机构且自有经费不足的,由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支付。多家单位共用办公且无法单独分户计量费用的,由各单位实际使用办公面积按比例分摊。其他费用按照租房合同通常约定执行。

 

三、工作程序

第七条 租用房产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有新增用房需求的,应整理本单位用房需求情况,主要包括现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状况、“三定”情况、办公人数、拟租用办公时间等,在集中申报期内提报下年度租房需求。

第八条 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年度集中申报工作,统计整合部门需求总量,在现有办公用房资源无法满足的前提下,按规定核定租赁面积原则上集中租赁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财政部门负责对租赁所需资金规模进行审核,按预算管理程序安排租赁资金。

第九条 倡导多部门、单位共用基础设施,减少租赁总面积。
紧急事项确需临时新增租用办公用房的,由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审核同意追加相应预算,按上述程序执行

 

四、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机关事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威政室字〔2023〕14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房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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